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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24條

留守業務署收到前條通報後,即送會軍醫署對所報殘狀殘等詳實審核,簽 註鑑定意見後原件退還留守業務署。 前項殘等鑑定,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會同留守業務署及軍醫單位專案複 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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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