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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23條

傷病殘等經檢定後,應於十日內調製傷 (病) 殘申請撫卹與保險證明書 ( 如附件八) 四份,附相片二張,印鑑表 (如附件九) 三份,通報留守業務 署,三等病殘及重、輕機障免附相片及印鑑,如係因公或作戰負傷者,應 檢附所屬執行單位公傷證明書 (如附件一○) 一份。 鑑定醫院於發送傷殘通報 (如附件一一) 時,應對當事人之所屬單位職務 、俸級或號次加給,確實查明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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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