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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29條

死亡人員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依「國軍陣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 處理辦法」辦理外,其留守業務執行單位應於遺骨遺物處理時,調製遺骨 遺物名冊 (如附件一六) 五份,一份存查,一份送留守業務署,一份送陸 軍供應司令部經理署,一份送所屬團管區,一份隨同遺骨遺物送交當地後 勤支援單位接收後送,無遺骨者應附埋葬紀錄 (如附件一七)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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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