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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30條

遺骨遺物之後送程序如左: 一、按國軍運輸管制作業程序,分別填具忠靈箱及遺骨遺物運輸清單 (如 附件一八) ,向當地運輸機構辦理運輸手續,並派遣護送人員後送至 所屬團管區。 二、後勤支援單位,須將起運日期,預定到達時間、地點、使用運輸工具 等,於起運前二日,通知留守業務署,並副知經理署,及所屬團管區 。 三、後送途中,如發生困難時,由護送人員洽請當地後勤支援單位與地方 政府協助,團管區對遺骨遺物在其轄區內卸下轉送時,應派員蒞場協 助之。 四、死者原籍地,因情形特殊,無法取得連繫,而寄籍地又無留守家屬時 ,其遺骨遺物,由護送人員送交陸軍供應司令部軍墓連,安置於國軍 忠靈塔或軍人公墓,及遺物保管所接收保管。 五、遺骨遺物後送途中,負責載運之車船、飛機主管人員,應指定安全位 置供放,以示崇敬,並避免發生意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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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