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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3條

本規程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傷病殘軍人及其家屬。 三、陣死亡軍人及其遺族。 前項各款所稱家屬遺族,以直系血親,配偶及依法現受其扶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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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