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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業務規程 第2條

軍事及行政部門應辦之留守業務及其相互連繫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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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