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留守業務規程 › 第31條

留守業務規程 第31條

團管區對前條遺骨遺物之處理,與交付程序依左列規定: 一、接到前條第二款規定起運遺骨遺物之通報,應通知縣市政府轉知遺族 及縣市政府社團代表,會同受領,即將遺骨遺物交付遺族。 二、遺族對死亡之遺骸,其願意領回安葬,或安厝軍人公墓,由其自行擇 定。 三、遺族對受領之遺骨遺物,如有疑問,或有其他意見時,由團管區當面 解答之,如不能解答時,應當場作成紀錄,送達有關單位處理,並將 處理情形儘先答覆遺族。 四、協調地方政府,分區,分期舉行死亡軍人追悼會。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