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留守業務規程 › 第35條

留守業務規程 第35條

辦理留守業務所需經費,分別列入各級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留守業務規程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