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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各警察機關為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留置人,應設留置室。 留置室之設置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外,準用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留置室得附設於拘留所內。但被留置人與被拘留置人,應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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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