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畜牧法 › 第26條

畜牧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中央畜產會設立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二、畜牧團體捐助。 三、其他捐贈。
AI 白話解釋

「產銷調節及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生產目標訂定年度畜牧生產計畫…第23條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家畜、家禽種類,辦理下列事項之調節措施:一、畜牧場家…第24條主管機關應輔導畜牧場參加與其產銷有關之省(市)級或全國性畜牧團體,畜牧場應遵守該團體訂定之產…第25條為有效實施畜牧產銷制度,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其設置…第27條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中央…第28條中央畜產會辦理前條之業務,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該會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第28-1條為穩定家畜、家禽產銷,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各家畜、家禽產業實際需要設立各畜禽產業基金,並由中央主…
← 第25條看 畜牧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