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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31條

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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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畜牧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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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