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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34條

第 六 章 乳業管理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乳品工廠提供生乳來源與數量,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產銷資料,乳品工廠不得拒絕。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及消費者保護等主管機關查核乳品工廠前項資料,乳品工廠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查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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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畜牧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

「乳業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3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抽驗酪農生乳品質,並將抽驗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35條中央畜產會得設置生乳價格評議委員會訂定乳品工廠生乳收購參考價格,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第36條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第37條製造或輸入之乳製品訂有國家標準(CNS)者,應符合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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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