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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推廣、販賣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輸出或輸入種畜禽、種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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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