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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畜禽衛生管理,遇有家畜、家禽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獸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畜牧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條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第5條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第6條申請畜牧場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報請所在地…第7條畜牧場登記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場名。二、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三、場址。四、場地面積。…第8條前條各款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報請所在地直轄…第8-1條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者,應自事實…第10條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畜牧場或飼養戶之規模、畜牧設施、疾病防疫措施及有關紀錄。畜牧場或飼…第11條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輔導畜牧場之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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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