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 第4條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第4條

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個別家畜之驅趕,有使用電擊棒必要時,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 對行動不便且具意識之畜禽禁止拖曳,有移動必要時,應使用適當輔助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