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第26條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6條

雇主因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在必要限度內得增加前條規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 雇主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 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