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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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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1條
雇主使用緊急用氣瓶外之水肺供氣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於潛水前,應告知潛水作業勞工該氣瓶現有之供氣能力。 二、設置潛水作業主管,全程掌握作業實況,以利採取必要措施。 三、單人潛水需有繩索繫著;二人共潛需隨時在互相視線可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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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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