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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2條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再壓室或採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 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 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 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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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