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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當舖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其投保額不得少於資 本金額,如因交通梗阻,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時,應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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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