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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等有關機 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參酌物價指數、當地 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 前項利率如不能協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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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