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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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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經營當舖業者,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並具有防火隔離設備,面積十 二平方公尺以上,鋼筋混凝土或水泥磚造,門窗鐵造之儲藏質物庫房。 當舖業除應具有前項之設備外,並須對質物之防火、防盜、防蟲、防鼠、 防潮等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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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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