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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2條

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自發現之日起一星期內,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表(附表一),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式,通報兒童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家長、居家托育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者,得準用前項規定通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回復表(附表二),回復前二項通報機構或通報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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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