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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應即於個案管理系統登錄及列管,並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提供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 前項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及主要照顧人員共同執行,提供兒童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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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