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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 第4條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兒童發展個別化服務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兒童及家庭基本資料。 二、兒童發展情形及需求分析。 三、家庭需求、資源及親職能力。 四、提供服務之項目、頻率、預期目標、策略與方法及執行期程。 五、其他與兒童及家庭功能有關之促進與協助及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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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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