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 第12條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12條

受委託單位辦理檢定工作,每年最少二次,並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報名 簡章,報經本會核定後,於檢定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 受委託單位於完成檢定授證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檢定授證名冊及其電子檔 函送本會備查。 前項有關報名文件、檢定成績等資料,受委託單位應妥為保存,備供本會 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