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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於發射場域內作業單位之發射場域安全措施。 前項作業單位,包括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公民營機構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設立之安全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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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