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 第10條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0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對於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於發射前實施安全檢查。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對得進入發射場域管制區之作業人員,實施安全查核,並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調查。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進入發射場域作業時,應遵從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指揮,並協助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監控附近活動之人員及交通工具,以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員及交通工具接近載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