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 第15條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5條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依回饋金用途檢具申請書,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回饋。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每年評估回饋金經費額度上限。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設置回饋金審議小組辦理經費額度審議等事宜。 前項審議小組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收受回饋金,應納入預算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