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 第16條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6條

前條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相關活動事項。 二、獎助學金事項。 三、社會福利事項。 四、文化活動事項。 五、基層建設經費事項。 六、公益活動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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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