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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執行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之計畫。 二、國家發射場域位址之評估。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候選場址。 四、國家發射場域之位址。 五、其他與選址相關之工作。 前項審查會議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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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