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 第9條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9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就發射場域設立安全管理組織,負責發射場域安全計畫之擬定及實施。 前項發射場域安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規依據。 二、作業單位及任務。 三、發射場域安全管理組織之組成、職掌及其有關事項。 四、發射場域安全事項之報告及通知。 五、發射場域設施概況。 六、發射場域安全措施及應遵行事項。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發射場域安全訓練。 九、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事項。 於發射場域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及人員,應遵守發射場域安全計畫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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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