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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第2條

發射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探空火箭每件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入軌火箭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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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太空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第4條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第5條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第6條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後經主管機關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撤銷…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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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