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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第6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後經主管機關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納審查費不予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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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