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 第3條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3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