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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2條

第 二 章 發射許可申請人資格
本辦法所稱發射許可申請人,指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我國境內發射計畫申請許可之發射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包括我國或外國之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分別合稱我國人或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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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許可申請人資格」的其他條文

第3條發射許可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發射許可申請人為…第4條發射許可申請人及其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發射許可: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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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