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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之大眾運輸場站範圍,包括車站、調度站、航空站及港埠。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轉運站,指供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事業營運使用,並在路線、班次或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合,使乘客在相同或不同運具間轉運之客運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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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