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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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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