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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13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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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