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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8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署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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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