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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 第16條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16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署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
至
第六十四條
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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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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