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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回收率之日 起,開始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並於省 (市) 主管機關核定其回收清除 處理計畫日後,確實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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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