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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1條

共同回收組織不得拒絕同業加入。退出共同回收組織者,其回收清除處理 計畫書,應先經省 (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理者,未能開始執行部分,應先加入共同回收組織 回收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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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