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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應負責回收發泡塑膠廢容器 ,並不得將發泡塑膠廢容器作左列方式處置: 一、任意棄置。 二、摻雜廚餘或其他廢棄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處理方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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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