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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5條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容器得採左 列方式: 一、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 理。 二、成立共同回收組織,由其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聯合回收清除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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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