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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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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成立共同回收組織,應於本辦法施行 日起六十日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提出組織設立之申請及發泡塑膠廢容 器共同回收組織聯合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 計畫書應含左列項目: 一、參加共同回收組織業者名冊,其製造、銷售或進口平板、容器數量。 二、回收方法及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三、中間處理、最終處置、污染防治及監測紀錄措施。 四、回收、處理費用評估。 五、回收基金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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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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