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6條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條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回收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廢容器,應於設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發泡塑膠廢容器清除處理計畫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其計畫書應含左列項目: 一、製造、銷售或進口平板、容器數量。 二、回收方法及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三、中間處理、最終處置、污染防治及監測紀錄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於構辦法施行前設立者,應自本 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提出發泡塑膠廢容器清除 處理計畫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