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15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