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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5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提報本會。 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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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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