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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76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修正之第十條第七十一條,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修正之第五十六條之一,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修正之第七十二條之一,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五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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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