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26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6條

海外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四、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五、發行辦法中附有轉換條件者,其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六、發行辦法中附有認股條件者,其認股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七、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九、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十、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前項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